依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操控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水资源税变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令和法规的规则
1.各取水单位自行查看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是否超期或行将到期,假如已超期或本年度12月31日到期,依法有必要换发(区行政批阅局处理);
2.填写本年度取水方案请求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至区城乡水务局水资源服务中心;
3.取水方案请求总量依据近三年的实践取水量申报且不答应超出现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批阅量。
1.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税变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则,超方案用水10%以内(含)部分,按规范的2倍征收;超方案10%—30%(含)部分,按2.5倍征收;超方案30%以上部分,按3倍征收。